白洪连律师,沈阳合同纠纷律师,现执业于辽宁百联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核心内容:运单中虽然规定了减轻承运人赔偿义务、限制托运人索赔人的格式条款,但由于未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托运人注意该条款的存在,故该条款对托运人未产生约束力。
案情
2005年9月9日,郑州科创电子有限公司委托郑州xx快运有限公司承运5箱XG-50水加热设备配件,收货人为重庆陈xx热水器厂。11日下午,xx公司将上述货物交给周xx所经营的诚发货运信息部托运,要求用汽车运至重庆,但当天未办理托运手续,也未交纳运费。诚发货运信息部保管不善,12日5时许发现丢失配件1箱,价值9716元。货物丢失后,诚发货运信息部向公安机关报案,案件至今未侦破。当日,诚发货运信息部给xx公司开具了诚发物流货运单,返还了配件4箱,余下的一箱货物双方交涉多次均未果。xx公司起诉到郑州铁路法院,请求判令周xx赔偿损失9716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周xx辩称,其和xx公司没有发生运输关系,xx公司的货物丢失应自行承担;诚发物流货运单记明托运货物必须参加保险,声明货物实际价格,出现货损、货失按保价赔偿,未参加保险的,赔偿金额不超过运费的3倍,而运单经托运人签字即为有效。
裁判
郑州铁路运输法院依照第四十条、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周xx赔偿xx公司货物损失9716元。
周xx不服,提出上诉。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本案争议主要在于,xx公司所主张的货物损失赔偿是否应受运单中限制条款的约束。
笔者认为,运单中规定了减轻承运人赔偿义务、限制托运人索赔权利的格式条款,但未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该条款的存在,其内容亦不符合公平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合同法基本原则,故该限制格式条款对托运人不产生合同上的约束力。
首先,本案诚发物流货运单中限额赔偿条款系周xx为与不特定对象交易时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在订立合同时不能与对方协商的格式条款。货运单中将承运人的赔偿区分为投保和未投保两种情形:托运人投保的,承运人的赔偿以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为限;托运人未投保的,承运人的赔偿则以受损货物运费的3倍为限。上述规定实为承运人赔偿限制条款。在货物运输合同关系中,除有法定免责事由,承运人应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这是承运人的一项主要义务。与之相对应,要求赔偿是托运人的一项主要权利。因此,该赔偿限制条款要成为运输合同的内容并发生法律效力,xx公司对该赔偿限制条款的明确同意是前提。
其次,根据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如果承运人未尽到这一义务,应承担赔偿。周xx作为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理应以合理方式提请托运人注意该限额赔偿条款,但在涉案的托运单中,限额赔偿条款均为小字印刷,且无明显提示标志。可见,周xx作为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在货运单中明显地标识出来,也未在接受托运时明确告知托运人,更未采取其他合理措施提请托运人注意限制条款的存在,显然未充分尽到提请注意和说明义务,剥夺了托运人选择是否与周xx签订运输合同的权利,故该合同限制格式条款对托运人不产生合同上的约束力。
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可期待利益一般出现在合同纠纷中,与信赖利益是有所区别的,那么经营中的可期待利益有什么规定呢下面就由为大家介绍关于经营中的可期待利益相关的法律规定,希望能对大家提供帮助。
期待利益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期望从此交易中获得的各种利益的总和,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和因违约而导致的现有财产的减损灭失和费用的支出。所谓信赖利益是指合同一方基于对另一方完满履行合同的信赖而为的利益的支出。
作为民事违法行为所造成的一种财产损害后果,期待利益损失具有如下特征:
它是受害人未来利益的损失。
在违法行为发生时,这种利益尚未为权利人所实际拥有,对权利人来说它属于正在期待或正在着手实施和取得的一种利益。
期待利益损失是一种实际损失。
期待利益损失是一种财产损失。
期待利益是权利人在原有财产的基础上所要取得的财产增值利益。期待利益损失是违法行为对增值状态中的财产或财产关系侵害的结果,它的损失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是可以用货币来衡量和计算的。因此,它的损失在本质上是一种尚未物化的物质性损失,也即财产损失。从实践来看,可能造成他人期待利益损失的民事违法行为多种多样,包括:1、违约行为;2、损害他人财产或财产利益的行为;3、损害他人人身的行为:4、损害他人人格的行为。
1、对比法。也称比照法,是指人民法院采用类推或类比的方法,比照与受害人相同或相似的其他同类单位在同期内所获得的收益,作为实际应当赔偿受害人的期待利益损失。采用这种方法,首先应当确定参照对象,即比照对象。确定参照对象,应当注意与受害人之间的条件要基本相同,两者之间相同或相类似条件越多,对比也就越合理,准确程度也就越高,其次要确定比照对象在受害人受损害期间所取得的收益额。如果以受害人自身作为比照对象,则要以受害人在损失发生前较长时间内的平均收益为标准。
2、估算法。也称估计赔偿法,是指人民法院在缺乏可比对象而难以准确确定受害人实际存在的期待利益损失的情况下,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责令行为人支付一个大致相当的赔偿数额。这种方法适用于不能采用或不宜采用对比类推的期待利益损失的确定。比如对自然孳息损失,对消除潜在危害后果在将来需要增加的支出等期待利益损失的确定。
以上就是为大家分享的有关;关于经营中的可期待利益;的法律内容,上述已详细介绍了经营中可期待利益的相关内容,除此以外,期待利益损失的赔偿方式也是大家值得关注的。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